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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中国)Kaiyun-户口未迁出 “再外嫁女”法庭赢得征地补偿款!发布日期:2024-11-20 浏览次数:698
本文摘要:1991年,蒋某(女)与成功村1两组村民马某(男)成婚,同年将其户籍迁出成功村1两组,自此户籍和土地承包地皆在该小组,土地总承包期限至2028年12月起至。

1991年,蒋某(女)与成功村1两组村民马某(男)成婚,同年将其户籍迁出成功村1两组,自此户籍和土地承包地皆在该小组,土地总承包期限至2028年12月起至。2006年4月蒋某与马某协议再婚,其户籍并未迁离,土地总承包经营权也未交返。2010年蒋某与丰义村2两组村民周某(男)结婚,但并未将户籍迁出丰义村2两组。

2017年1月,成功村1组的部分土地被气象站依法征税,该村取得了适当的征地补偿款。2017年8月,成功村1组就气象站征地补偿款开会社员大会,以村规民约的形式要求不将蒋某作为分配对象,原因是蒋某再婚后又结婚,已不是本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故拒绝接受分配。为此,蒋某诉请人民法院裁决成功村1两组保险费奖赏的土地补偿费。【法院裁决】 法院裁决蒋某拥有成功村1组的土地补费分配资格,责令按完全相同数额缴纳补偿款。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蒋某否有权催促分配成功村1组的土地补偿费?回应,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指出,蒋某已不是成功村1组的成员,虽蒋某以前具备成功1村的户籍和土地总承包经营权,但随着她与马某再婚,再行与丰义村的周某成婚,此时已不具备成功村1组的成员资格,并且社员大会以村规民约的形式要求未予分配,因此,蒋某没资格催促土地补偿费分配。第二种观点指出,蒋某有资格参予土地补偿费分配。虽然蒋某与马某再婚,而后再嫁他村的周某,但蒋某的户籍仍在成功村1两组,也有独立国家的土地总承包经营权,并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牵涉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以下全称《农村土地总承包纠纷说明》)第22条、第二24条的规定,蒋某有权催促分配土地补偿款。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反对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否有集体成员资格 集体成员资格归属于一种民事身份权,其不仅与自身财产利益密切相关,而且必要要求该成员否有资格参予分配集体经济利益。在司法实务中,各地人民法院更加多地使用综合性标准,特别强调依据户籍、土地总承包经营权以及生活确保等因素确认集体成员资格。

在本案中,蒋某自从迎娶成功村1两组,就仍然享有该集体经济的组织的户籍,拥有独立国家的土地总承包经营权,虽然其间再婚并迎娶他村,但其户籍和土地总承包经营权未迁入与出让,加之蒋某仍依赖该土地作为基本生活确保,因此,蒋某具备成功村1组的集体成员资格。(二)否应该敌视集体分配自治权 农民集体成员拥有土地补偿费分配自治权,该权利源自《物权法》第59条、《农村土地总承包纠纷说明》第24条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的规定,即可以通过集体成员民主要求的方式分配土地补偿费。

然而,在司法实务中,只要不以完全相同数额补偿费展开分配的,大多数法院皆不会必要驳斥村民的民主决议,责令按完全相同数额缴纳补偿款,这种几乎敌视集体分配自治权的不道德应该不予防止。综上所述,蒋某自迎娶成功村1两组,既有该村的户籍,又有独立国家的土地总承包经营权,虽然其间她与丈夫再婚,并再嫁他村的周某,但户籍和土地总承包经营权未随之并转出有,故综合当事人户籍注册现状、土地总承包经营权以及基本生活确保功能等因素,法院裁决蒋某拥有成功村1组的土地补费分配资格。【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42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税集体所有的土地,应该依法足额缴纳土地补偿费、移往退休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决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税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该依法给与征地补偿,确保被征税人的合法权益;征税个人住宅的,还应该确保被征税人的居住于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腐、侵吞、私分、囤积、欠薪征税补偿费等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牵涉到农村土地总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 第24条 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订立程序,要求在本集体经济的组织内部分配早已接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移往方案确认时早已具备本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催促缴纳适当份额的,予以反对。

但已日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权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32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的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税或者接管补偿费用于以及宅基地用于等方面,拥有与男子公平的权利。第33条 任何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已婚、成婚、再婚、丧偶等为由,侵犯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拥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公平的权益。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总承包法》 第30条 承包期内,妇女成婚,在新的居住地并未获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交还其原承包地;妇女再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出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的居住地并未获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交还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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